当前位置: >首页 |
|
组织机构 |
一、机关内设科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区纪委全会、区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区监委委务会、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组织协调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联系区纪委委员;汇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机关有关文件文稿,编发通报和信息,审核制发公文;负责提出全区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对机关有关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负责纪检监察规章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负责综合分析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工作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普通密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关保密工作;统筹指导机关及派驻(出)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接洽等工作;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及技术装备规划、计划和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计算机网络综合办公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设监督和审查调查大数据平台,提供信息查询。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负责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负责综合协调落实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负责综合协调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査活动;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三)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各镇街道纪(工)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送相关室;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为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供决策支撑和信息服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四)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报批的留置申请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对留置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对使用留置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管理区管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协调办理区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承担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追逃追赃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和巡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组织开展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工作。 (五)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各级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各级党组(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研究、分析和报告全区政治生态情况,指导、检查、督促镇、街道纪(工)委、派驻(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承办应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提出处置建议,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工作,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联系派驻(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考核工作;综合、协调、指导联系部门单位、镇街道的纪检监察工作等。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六)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报区委和区纪委监委批准或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审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区纪委监委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受理并处理申请国家赔偿事宜;承办区监委给予的政务处分的解除工作;负责区监委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工作。 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责 (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负责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有关投诉事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组织开展监督监察,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负责全区行政服务投诉受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和总结。及时掌握行政效能投诉的动态,分析研究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发展环境的建议。协调处理其他有关行政效能投诉方面的问题。 三、其它机构工作职责 (一)区委巡察办。传达贯彻落实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制定本区年度巡察计划及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需要市、区两级联动专项巡察事宜,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制度、机制,组织协调解决巡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巡察组服务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遴选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建立相关人才库;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根据市委巡察办安排,督促检查省市委巡视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督促检查区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督办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办理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综合派驻机构(无)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