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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 | 准确理解把握问责概念

    2019年8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2016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表述为“2016年《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首先必须准确把握问责概念。实践中,由于问责概念理解不清,引起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问责概念认识模糊,缺乏开展问责工作的自觉,重查处直接责任、轻追究领导责任,以致出现问责不力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把查处直接责任的案件纳入问责统计范围,导致问责数据“虚高”;有的媒体把查处直接责任中的简单执纪等错误做法当作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广泛报道,既容易使纠偏工作打错靶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起了放大效应。上述这些问题影响了问责利器作用的发挥,必须严格依据《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澄清问责概念的认识误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夯实规范问责、精准问责的基础。

    “问责”一词有两种含义,要防止以字面含义代替法定含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问责”是“追究责任”的意思;在《问责条例》中,“问责”是指“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为叙述方便,我们将前者称为问责的字面含义,后者称为问责的法定含义。比较这两种含义,问责的字面含义内容更为宽泛,只要追究责任,无论追究的是哪种责任,都可以称作“问责”;而问责的法定含义内容更窄,只有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才能称作“问责”。我们在问责工作中所说的“问责”即指问责法定含义,上述问责概念理解偏差的问题主要源于以问责的字面含义来代替法定含义。

    准确把握问责概念,关键在于正确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一些同志对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区分还不够清晰,时常将两者相混淆,以致产生问责概念理解不准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解释,我们认为直接责任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领导责任者对直接责任者的工作具有领导、管理等职责,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虽不起决定性作用,但与损失或者后果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损失或者后果发生的重要条件。

    比如,某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因违规公款吃喝,受到纪律处分。该案中,张某自己违规公款吃喝的行为,对违纪后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张某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对其处理属于追究直接责任,不是问责。

    又如,某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对党风廉政建设抓得不紧不实,管辖范围内发生多起领导干部违规公款吃喝问题,且在收到相关反映后,没有及时核实了解、督促提醒,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受到上级党组织的处理。在这一案件中,如上所述,参加违规公款吃喝的领导干部是直接责任,李某虽然没有参与,对问题的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其疏于履职的纵容行为是违纪后果发生的重要条件,李某应承担领导责任,对其处理属于问责。

    同时,在问责中要注意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内问责必须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突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比如,上海市纪委对某市属高校先后发生领导班子违规决策安排子女就学、招生时组织作弊等多起违纪违法案件实施问责过程中,市纪委经过集体研判,认为党委书记是该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学校发生多起违纪违法案件,说明党的领导弱化,其作为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此,在追究分管领导、参与违规决策班子成员责任的基础上,对校党委书记也进行了问责处理,取得了较好的问责效果。(上海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4月21日理论周刊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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