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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责

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兰州市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主要职能如下: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3、监督检查市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纠正市级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4、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的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6、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组织部门审核、考察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7、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区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8、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9、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10、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11、承办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市纪委监察局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第六纪检监察室、第七纪检监察室(行政投诉服务中心)、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廉政教育基地及信息中心等职能厅部室。

三、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1134.68万元,与2016年基本支出预算持平。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经费预算1989.90万元,与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相比增加588.96万元,同比增加42.03%,原因是根据派驻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后市纪委监察局新增8个综合派驻纪检组及人员编制80名,人员统一管理集中办公所需办公场所1900平米),产生的综合派驻机构集中办公场所租赁及维修费用。

(三)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总额25.75万元,包括公务接待费1.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万元。与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减少17.7万元,同比降低40.73%,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兰州市纪委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29.63万元,其中:接待费1.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万元;办公费19万元;公用取暖费11.9万元;福利费17.57万元;培训费3.21万元;邮电费8万元;差旅费30万元;水电费2.74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42万元;工会经费3.88万元等(详见附表5)。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根据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市纪委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共16.5万元。采购总额与上年持平。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我委2017年部门预算中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七、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情况

2017年我委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执行制度严格合规,会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科学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预算绩效工作成效良好,保障工作正常运行,着力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市级财政拨款资金。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市审计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5、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按照市行政学院及上级部门要求,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支出。

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中共兰州市纪委2017年部门预算明细表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3)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4)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中共兰州市纪委2017年部门预算明细表.xls



                                                              中共兰州市纪委办公厅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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