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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委巡察机构挂职锻炼办法

近日,兰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委巡察机构挂职锻炼的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巡察岗位培养、锻炼干部的“熔炉”作用,实现干部成长与巡察工作双促进、双提升,不断夯实巡察工作人才基础。

《办法》明确,每年从市直、区县直部门单位以及乡镇(街道)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委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限一般为两年。坚持把巡察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重要平台,让广大优秀年轻干部在巡察实践中锤炼党性、接受锻炼,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水平,在巡察工作中拓展视野、增长才干,全面建立起在巡察岗位锻炼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市委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挂职干部数量、条件等需求计划。由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其中:县级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任现职时间一般应在两年以上。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对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研究确定挂职干部人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提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完善挂职锻炼干部工作机制,选优配强巡察干部,进一步提升巡察人员的稳定性和巡察工作的连续性。

《办法》要求,选派的优秀年轻干部党组织关系转到市委巡察机构党支部,自觉接受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市委巡察办应明确其岗位职责,对挂职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加强教育管理监督,跟踪德才表现,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挂职干部有关情况,共同促进培养锻炼工作正常开展。挂职锻炼期满后,要写出书面总结,由市委巡察办会同市委巡察组从政治素养、工作业绩、作风纪律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同时,派出单位要会同市委巡察机构对挂职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装入干部个人档案,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和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挂职干部退出机制,由市委巡察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对挂职干部执行纪律情况严格督促检查,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及时予以调整,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市委巡察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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