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陇廉聚焦

对这名公职人员为何只采取“监察调查”?

近日,甘肃纪检监察网及“啄木鸟”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则通报:据定西市监委消息,定西市政协研究室原副主任杨仲雄接受监察调查。

微信图片_20190819161730.jpg

通常情况下,类似通报的表述是“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为何这起只有“监察调查”?

其实,原因已经包含在通报所附的杨仲雄简历中了:杨仲雄政治面貌并非中共党员,而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由此可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予以立案审查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或党员,而依据《监察法》予以监察调查的对象是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涉嫌违纪,同时又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纪委监委就要对其采取审查调查和监察调查措施。

由于杨仲雄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而非中国共产党党员,所以不能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定性量纪,不能采取立案审查措施,而应依照《监察法》对其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察调查。

并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嫌违纪党员采取立案审查措施是纪委的职责,依据《监察法》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公职人员采取监察调查措施是监委的职责。

杨仲雄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他曾是定西市政协研究室副主任,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追究。这也体现了制定监察法的意义,即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王学武)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