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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监委移送的首例职务犯罪案宣判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杨红心涉嫌受贿案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红心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罪所得及退缴赃款、孳息共计1066.060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用赃款购买、查封的房产均应予追缴,依法变价后上缴国库。

杨红心受贿案是兰州市监委成立以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判决的第一案。201862日,兰州市监委对杨红心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1031日,调查终结后移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5年至2018年,杨红心在任兰州市国资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港联大道预赔付、东粮大厦收购、项目承揽、工程施工等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总计人民币1900万元, 涉嫌受贿犯罪。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杨红心涉嫌受贿犯罪案审查起诉,并依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兰州市监委移送的杨红心案的定性和数额全部予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杨红心,向法庭出示了兰州市监委依法调取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并进行了法庭质证。杨红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均无异议,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杨红心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提出了辩护意见。

杨红心对其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阶段向法庭进行了反思忏悔,表示将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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